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費用增加,發承包雙方應按下列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
1.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設備損壞造成的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的施工設備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