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考試:法規知識復習資料(一)
1.(1)建造師注冊后,方有資格以建造師名義從事工作,未經注冊不得以建造師名義從事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管理工作。
(2)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3)鼓勵和提倡注冊建造師“一師多崗”
2.(1)一級建造師應具備的執業技術能力
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術、工程管理理論和相關經濟理論水平,并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專業知識;
2)能夠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施工管理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
3)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資歷,有較強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3.P4、(3)違約終止
這種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情況,即是人們通常稱之為的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即是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
法律事實按是否包含當事人的意志為依據分為兩類。
1)事件,包括:自然事件、社會事件、意外事件。
2)行為是指有意識的活動。行為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
4.1M301023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為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
(3)行為內容合法。
(4)行為形式合法。
5.1Z301024
1)委托代理,是指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而產生的代理。
6.P6、(2)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其權力時,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
1)普通訴訟時效
2)短期訴訟時效: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3)特殊訴訟時效
4)權利的長保護期限
7.(3)訴訟時效的起算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知道其權利受到傷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4)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現,阻礙權利人提起訴訟,法律規定暫時中止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待阻礙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訴訟時效繼續進行,累計計算。在訴訟時效期間的后六個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8.P7、(1)債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3)債發生的根據
1)合同
2)侵權行為
3)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4)無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
9.P8、(4)
1)債因履行而消滅
2)債因抵消而消滅
3)債因提存而消滅
4)債因混同而消滅
5)債因免除而消滅
6)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
10.1Z301027(2)
1)根據物權的權利主體是否為財產的所有人劃分。
自物權,是指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他物權,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設定的權利。
2)用益物權
擔保物權
3)動產物權
不動產物權11.1Z301028(1)
1)著作權;
2)專利權;
3)商標權;
4)商業秘密;
5)其他有關知識產權。
12.(2)基本特征:
1)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
2)專有性(獨占性或排他性);
3)地域性;
4)時間性。
13.P10、2)第五個黑點:專利權的客體: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第六個黑點:專利權的取得:①取得條件:發明、實用新型取得專利權的條件是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外觀設計取得專利權的條件是新穎性。②取得的原則:單一性原則;先申請原則;優先權原則。③取得的程序:申請人遞交申請文件;專利局對申請的審批。
14.P11、(1)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立項批準后,工程發包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辦理工程報建登記手續。未辦理報建登記手續的工程,不得發包,不得簽訂工程合同。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在開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未領取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15.P12、2)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
延期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事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
16.1Z301032
(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2)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7.P13、1Z301042
(1)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18.1Z301043
(1)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2)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9.P14、1Z301051
建筑工程監理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20.1Z301061
(1)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資金的項目
(2)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3)鼓勵和提倡注冊建造師“一師多崗”
2.(1)一級建造師應具備的執業技術能力
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術、工程管理理論和相關經濟理論水平,并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專業知識;
2)能夠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施工管理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
3)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資歷,有較強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3.P4、(3)違約終止
這種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情況,即是人們通常稱之為的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即是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
法律事實按是否包含當事人的意志為依據分為兩類。
1)事件,包括:自然事件、社會事件、意外事件。
2)行為是指有意識的活動。行為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
4.1M301023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為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
(3)行為內容合法。
(4)行為形式合法。
5.1Z301024
1)委托代理,是指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而產生的代理。
6.P6、(2)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其權力時,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
1)普通訴訟時效
2)短期訴訟時效: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3)特殊訴訟時效
4)權利的長保護期限
7.(3)訴訟時效的起算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知道其權利受到傷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4)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現,阻礙權利人提起訴訟,法律規定暫時中止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待阻礙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訴訟時效繼續進行,累計計算。在訴訟時效期間的后六個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8.P7、(1)債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3)債發生的根據
1)合同
2)侵權行為
3)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4)無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
9.P8、(4)
1)債因履行而消滅
2)債因抵消而消滅
3)債因提存而消滅
4)債因混同而消滅
5)債因免除而消滅
6)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
10.1Z301027(2)
1)根據物權的權利主體是否為財產的所有人劃分。
自物權,是指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他物權,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設定的權利。
2)用益物權
擔保物權
3)動產物權
不動產物權11.1Z301028(1)
1)著作權;
2)專利權;
3)商標權;
4)商業秘密;
5)其他有關知識產權。
12.(2)基本特征:
1)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
2)專有性(獨占性或排他性);
3)地域性;
4)時間性。
13.P10、2)第五個黑點:專利權的客體: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第六個黑點:專利權的取得:①取得條件:發明、實用新型取得專利權的條件是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外觀設計取得專利權的條件是新穎性。②取得的原則:單一性原則;先申請原則;優先權原則。③取得的程序:申請人遞交申請文件;專利局對申請的審批。
14.P11、(1)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立項批準后,工程發包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辦理工程報建登記手續。未辦理報建登記手續的工程,不得發包,不得簽訂工程合同。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在開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未領取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15.P12、2)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
延期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事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
16.1Z301032
(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2)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7.P13、1Z301042
(1)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18.1Z301043
(1)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2)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9.P14、1Z301051
建筑工程監理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20.1Z301061
(1)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資金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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