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8050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
一、精準考點采集
1.行政復議范圍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見下表。
2.行政復議的申請、受理和決定要掌握時間、形式、受理機關以及停止執行的情形。
3.行政訴訟的法院管轄中,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和一般地域管轄要掌握。
4.行政訴訟的原則要掌握。
5.原被告不出庭時的處理對比理解。
6.一審的上訴期要記憶:對判決不服的——15日內;對裁定不服的——10日內。
7.侵權的賠償責任,重點是掌握國家賠償的情形。
二、高頻答疑點
1.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是什么?
答: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兩種并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都有對其合法權益保護的救濟功能。但兩者有區別,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是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的。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決,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被稱作“司法最終救濟”原則。兩者比較,從效力上看,行政訴訟優于行政復議。
2.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有哪些?
答: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3.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當事人損失,怎么賠償?答:國家不予賠償,應該有該工作人員自己賠償,觸犯刑法的還要負刑事責任。
4.不受理的行政訴訟有哪些?
答:不受理的行政訴訟:(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不受理的行政復議有哪些?
答:不受理的行政復議: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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