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幫助施工現場人員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消除施工現場不安全隱患,遏制傷亡事故發生,中國建筑業協會、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合作組織開展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工作。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依據《建筑法》和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由建筑業企業向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了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的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投保施工現場)。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包括安全培訓教育和施工現場安全風險評估、施工安全技術咨詢以及幫助施工現場研究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并敦促落實的咨詢服務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現場人員,是指施工現場上的作業人員和各類管理人員,不包括臨時到施工現場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工作由中國建筑業協會會同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組織和協調,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凡具備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條件的地方、行業(建筑、建設)協會、中介組織,可以會同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機構承辦具體的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工作。
第二章施工現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
第六條 對于投保施工現場的人員,要區別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
第七條 對于施工現場各類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
(一)國家和地方有關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和標準、規程;
(二)施工現場易發、多發傷亡事故的預防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識和崗位職責;
(四)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基本知識。
第八條 對于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
(一)必要的施工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和標準規程知識;
(二)進入施工現場應遵守的基本安全知識和本工種崗位職責;
(三)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
(四)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危害及其預防,自我安全防護和必要的救護知識;
(五)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基本知識以及由此所能獲得的保險權益和理賠事項。
第九條 對施工現場人員實施安全培訓教育的同時,還要敦促和協助建筑業企業開展以下安全培訓教育:
(一)對新入場工人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二)在節假日前后、發生傷亡事故或未遂傷亡事故、作業條件和環境改變時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
(三)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的專項安全培訓教育;
(四)投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重要性和作用。
第十條 施工現場安全培訓教育應當盡量安排在施工間隙或者業余時間進行,充分利用施工現場或者當地現有的條件和設施,并與農民工學校有機結合。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安全培訓教育的教材應當以案例為主,通俗易懂、形式多樣,由中國建筑業協會統一組織編寫。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安全培訓教育可以逐步推行“安全培訓教育記錄卡”(IC卡)制度,錄入職工個人基本情況、接受安全培訓教育、出勤以及其他重要信息,作為實施安全培訓教育和一旦發生傷亡事故進行保險理賠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施工現場安全風險評估和安全技術咨詢
第十三條 對于投保的施工現場,在開工前應當協助該工程項目管理部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其主要內容是:
(一)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
(二)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有無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分項工程有無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對于經安全風險評估有不健全或不完善的方面,要提出改進的建議。
第十四 條在施工的不同階段,對于投保的施工現場要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協助該工程項目管理部對關鍵部位或重要環節查找不安全因素,幫助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意見及對策措施,以消除隱患、堵塞漏洞,預防和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
第十五 條地方、行業建筑業(建設)協會或者中介組織從事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的,應當具備開展施工現場安全風險評估、安全技術咨詢和施工現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等的能力和條件。中國建筑業協會會同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其能力和條件進行確認,并對其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評價;對于經確認或評價不合格的,不能從事向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施工現場的安全咨詢服務業務。
第十六 條從事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施工現場管理、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或者從事施工安全科研、教學等方面的工作經歷,并應當接受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的業務培訓。
第四章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工作的組織協調
第十七條 中國建筑業協會與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工作協調組,負責組織、協調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工作的開展。
第十八條 中國建筑業協會組織地方、行業建筑業(建設)協會和有關中介組織,與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機構合作,向在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的建筑業企業,提供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幫助制訂安全風險防范措施,并為施工現場人員提供安全生產培訓教育。
第十九條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機構承擔開展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的相關費用,支持和推進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項目的發展。具體項目預算和工作內容,由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機構同中國建筑業協會、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確認的地方、行業建筑業(建設)協會和有關中介組織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 經確認可以承擔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的地方、行業建筑業(建設)協會或者中介組織及其安全咨詢服務人員,在從事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活動中應當嚴格履行職責、恪守誠信,為施工現場提供優質的安全咨詢服務。對于不能勝任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工作的單位和人員,中國建筑業協會可以會同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委托其承擔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配合開展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工作。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意外傷害保險浮動費率,鼓勵建筑業企業按照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的意見進行整改,組織施工現場人員參加安全培訓教育,提高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能力和水平,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