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實
民事法律關系只有在一定的情況下才能產生,而這種法律關系的變更和終止也由一定情況決定的。這種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情況,即是人們通常說的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即是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原因。
法律事實按是否包含當事人的意志分為兩類。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而產生的自然現象、社會現象等。
當工程建設法律規范規定把某種自然現象和建設權利義務關系聯系在一起的時候,這種現象就成為法律事實的一種,即事件。這就是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原因之一。事件產生大致有三種情況。①自然事件。自然現象引起的.如地震、臺風、水災、火災等自然災害等。②社會事件。社會現象引起的。如戰爭、暴亂、政府禁令等。③意外事件。即突發事故.如失火、爆炸、觸礁等。
(2)行為
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包括積極的作為或消極的不作為.都能引起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①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基于法律規定或有法律依據。受法律保護的行為。如根據設計任務書進行的初步設計的行為、依法簽訂工程建設承包合同的行為。②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指受法律禁止的侵犯其他主體的建設權利和建設義務的行為。如違反法律規定或因過錯不履行工程建設合同;沒有國家批準的建設,擅自動工建設等行為。③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是指國家授權機關依法行使對建設業的管理權而發生法律后果的行為。如國家建設管理機關下達基本建設計劃,監督執行工程項目建設程序的行為。④立法行為。立法行為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在法/考 試大/定權限內通過規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廢止工程建設法律的活動。如國家制定、頒布工程建設法律、法規、條例等行為。⑤司法行為。司法行為是指國家司法機關的法定職能活動。它包括各級檢察機構所實施的法律監督,各級審判機構的審判、調解活動等。如人民法院對工程建設糾紛案件作出判決的行為。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在代理關系中.通常涉及三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代理的種類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種形式。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根據被代理人的委
托而產生的代理。如公民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即屬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可采用口頭形式委托,也可采用書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確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委托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如代簽工程建設合同就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在實際生活中,委托代理應注意下列問題:
①被代理人應慎重選擇代理人。
②委托授權的范圍要明確。
③委托代理的事項必須合法。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如父母代理未成年人進行民事活動就屬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為了保護無行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種代理形式,適用范圍比較窄。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據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這種代理主要是為無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而設立的。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師作為離婚訴訟中喪失行為能力而又無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就屬于指定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代理活動;
(2)代理人應親自進行代理活動;
(3)代理人應認真履行職責;
(4)不得濫用代理權。
●代理權的終止
(1)委托代理的終止
①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④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組織終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
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②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
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⑤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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