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
(1)時效的概念
時效,是指一定事實狀態在法律規定期間內的持續存在,從而產生與該事實狀態相適應的法律效力。
時效一般可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關于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作了專門規定。
(2)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其權利時,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
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2年。
2)短期訴訟時效 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3)特殊訴訟時效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期限為4年。
4)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訴訟時效的起算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4)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時效進行中,因一定法定事(考試大)由的出現,阻礙權利人提起訴訟,法律規定暫時中止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待阻礙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訴訟時效繼續進行,累計計算。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5)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時效進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發生,阻礙時效的進行,致使以前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后,其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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