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義務與責任包括以下幾點:
(1)按照施工合同和設計文件嚴格施工。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施工合同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減料。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應當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接受發包人的必要監督。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和工程質量進行檢查。承包人應當進行協助和支持發包人的監督工作,接到整改指令后及時進行修復或返工。 快把一級建造師站點加入收藏夾吧!
(3)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是發包人的締約目的,也是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前提。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絕的,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修復費用或請求減少工程價款。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保修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承包人應當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因保修不及時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義務與責任則包括:
(1)按照合同約定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的損失。
(2)與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及時采取彌補措施以減少損失,并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實際損失和費用。
(3)組織工程驗收。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發包人接到通知后應對及時檢查,沒有及時檢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的損失。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接受建設工程并且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建筑工程完成并經驗收合格,發包人應當及時接受并支付工程價款。未支付價款的,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據《合同法》286條行使優先權,以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