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反索賠的內容及特點
(一)對承包商履約中的違約責任進行索賠。它包括以下內容:
1.工期延誤反索賠。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業主可要求支付延期竣工違約金,確定違約金的費率時可考慮的因素有:業主盈利損失;由于工程延誤引起的貸款利息的增加;工程延期帶來的附加監理費用及租用其他建筑物時的租賃費。
2.施工缺陷反索賠。如工程存在缺陷,承包商在保修期滿前(或規定的時限內)未完成應負責的修補工程,業主可據此向承包商索賠,并有權雇用他人來完成工作,發生的費用由承包商承擔。
3.對超額利潤的索賠。如工程量增加很多(超過有效合同價的15%),使承包商在不增加任何固定成本的情況下預期收入增大,或由于法規的變化導致實際施工成本降低,業主可向承包商索賠,收回部分超額利潤。
4.業主合理終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當放棄合同的索賠。此時業主有權從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與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額。
5.由于工傷事故給業主方人員和第三方人員造成的人身或財產損失的索賠,及承包商運送建材、施工機械設備時損壞公路、橋梁或隧道時,道橋管理部門提出的索賠等。
6.對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賠。在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證明時,業主可據監理工程師的證明書將承包商未付給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項(扣除保留金)付給該分包商,并從應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
(二)對承包商提出的索賠要求進行評審、反駁與修正。它包括以下內容:
1.此項索賠是否具有合同依據、索賠理由是否充分及索賠論證是否符合邏輯。
2.索賠事件的發生是否為承包商的責任,是否為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 更多一級建師好資料!
3.在索賠事件初發時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據國際慣例,凡遇偶然事故發生影響工程施工時,承包商有責任采取力所能及的一切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盡力挽回損失。如確有事實證明承包商在當時未采取任何措施,業主可拒絕其補償損失的要求。
4.承包商是否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一般為發生索賠事件后的28天內)向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報送索賠意向通知。
5.認真核定索賠款額,肯定其合理的索賠要求,反駁修正其不合理的要求,使之更加可靠準確。
總之,掌握工程索賠知識,熟練運用索賠技巧是對每個從事建筑工程管理及建筑經濟活動的人員的基本要求,也是其應具備的基本素質。
索賠主要名詞用語釋義
1.施工索賠
在每一個工程項目的實施過程中,承包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集中地反映在它對該工程施工合同的實際管理狀況,即合同管理。合同管理貫穿于工程實施的全過程和各個層面。合同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施工索賠。施工索賠亦同時貫穿于工程實施的全過程和各個層面。
2.索賠機會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經常會發生一些非承包商責任引起的、而且承包商不能影響的干擾事件。它們不符合"合同狀態",造成施工工期的拖延費用的增加等機會。
3.索賠起因
是指引起索賠的多方面原因。主要表現在:風險分擔不均;施工條件變化;工程變更;工期拖延;業主違約;合同缺陷;國家法律變更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等。
4.合同缺陷
一般是指由于合同文件中的錯誤、矛盾、遺漏或二義性引起支付工程款時的糾紛。如引起承包商成本增加或工期拖延時,則屬于業主方面的責任,承包商有權提出索賠。
5.業主違約
一般系指業主未按合同規定為承包商施工提供條件;未按合同規定時限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工程師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提供施工圖紙、發出指令或批復等等。總之,業主或工程師未履行合同責任。
6.法令變更
指工程所在國的法律、條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當局制定的規則發生變更時,如提出進口限制、外匯管制、稅率、收費標準提高等,都可能引起承包商施工費用的增加。按國際慣例,允許給承包商予以補償。變更的時間標準,是從投標截止日期(一般均為開標日期)之前的第28天開始,如果工程所在國法律或政策的變更導致承包商施工費用的增加,則業主應向承包商補償所增加的費用;如果導致施工費用減少,則應由業主受益,相應減少對承包商的支付款項。
7.索賠、反索賠
是施工合同條件賦予承包商和業主的合同權利,二者相互約束,成為施工索賠的兩個組成部分。一般情況下,索賠方多在承包商,反索賠方在業主。
8.索賠意識
即索賠理念和索賠行為的高度自覺性、主動性和積極性。
9.合同意識
就是法律意識、市場經濟意識和工程合同管理等主要方面的綜合體現。
10.風險意識
指國際工程承包具有高風險特點,主要表現為政治、經濟、商貿、社會、合同和自然環境等多樣化風險。所此,必須樹立對此風險的識別、鑒定、評估、管理、決策、應對和檢查等全方位意識。
11.國際工程
泛指通過國際性公開招標投標競爭進行工程發包,并按照國際上通用的工程項目管理模式進行建設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