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要約的撤回和撤消
復習提示1:來源:考試大網
要約撤回和撤銷的區別是:
二者區別在于:
(1)要約撤回在要約生效之前,要約撤銷在要約生效之后;
(2)要約撤回對受要約人不會產生損害,要約撤銷有可能損害受要約人。
復習提示2: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個一經承諾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約束力。
(2)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自己如果承諾才成立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比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廣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都屬于要約邀請,都是希望看到這些的人找自己訂立合同,如果自己給出承諾,則成立合同。 設為首頁
復習提示3:
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要約撤回是要約生效之前的一種行為,其條件是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比要約先到達受要約人或者二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撤銷是要約生效以后的行為。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雖然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是不%考/試大%得撤銷的: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復習提示4:
承諾應該具備的條件
(1)承諾是受要約人做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而要約是要約人做出的一種意思表示。
(2)承諾必須具備以下4項條件: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發出。不具備上述任何一個條件,這種行為都將被看作新要約,而不是承諾。
復習提示5:
承諾的期限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它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