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合同擔保
復習提示:
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保證: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權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不能作為保證人的是:
①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②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抵押:
1.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擔保方式。
2.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從%考/試大%變賣抵押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設為首頁
3.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稱為抵押人,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4.不得抵押的財產有:
①土地所有權;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它社會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財產。
5.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等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它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質押:
1.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財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履行的擔保。質押后,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得到清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3.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1)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能夠用作質押的動產沒有限制。
動產質押合同的訂立及其生效: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2)權利質押一般是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的擔保。
權力質押合同的生效:自權力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
①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②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③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④依法可以質押的其它權利。
留置:
1.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債務人)的動產,當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動產并享有處置該動產得到優先受償的權利。
2.留置的使用范圍: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定金:
1.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
2.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3.定金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4.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附: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