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1)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2)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職責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3)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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