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反索賠的內容及特點
(一)對承包商履約中的違約責任進行索賠。它包括以下內容:
1.工期延誤反索賠。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業主可要求支付延期竣工違約金,確定違約金的費率時可考慮的因素有:業主盈利損失;由于工程延誤引起的貸款利息的增加;工程延期帶來的附加監理費用及租用其他建筑物時的租賃費。
2.施工缺陷反索賠。如工程存在缺陷,承包商在保修期滿前(或規定的時限內)未完成應負責的修補工程,業主可據此向承包商索賠,并有權雇用他人來完成工作,發生的費用由承包商承擔。
3.對超額利潤的索賠。如工程量增加很多(超過有效合同價的15%),使承包商在不增加任何固定成本的情況下預期收入增大,或由于法規的變化導致實際施工成本降低,業主可向承包商索賠,收回部分超額利潤。
4.業主合理終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當放棄合同的索賠。此時業主有權從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與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額。
5.由于工傷事故給業主方人員和第三方人員造成的人身或財產損失的索賠,及承包商運送建材、施工機械設備時損壞公路、橋梁或隧道時,道橋管理部門提出的索賠等。
6.對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賠。在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證明時,業主可據監理工程師的證明書將承包商未付給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項(扣除保留金)付給該分包商,并從應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
(二)對承包商提出的索賠要求進行評審、反駁與修正。它包括以下內容:
1.此項索賠是否具有合同依據、索賠理由是否充分及索賠論證是否符合邏輯。
2.索賠事件的發生是(來源考試大)否為承包商的責任,是否為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
3.在索賠事件初發時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據國際慣例,凡遇偶然事故發生影響工程施工時,承包商有責任采取力所能及的一切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盡力挽回損失。如確有事實證明承包商在當時未采取任何措施,業主可拒絕其補償損失的要求。
4.承包商是否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一般為發生索賠事件后的28天內)向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報送索賠意向通知。
5.認真核定索賠款額,肯定其合理的索賠要求,反駁修正其不合理的要求,使之更加可靠準確。
總之,掌握工程索賠知識,熟練運用索賠技巧是對每個從事建筑工程管理及建筑經濟活動的人員的基本要求,也是其應具備的基本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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