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體系的概念
法律體系,法學中有時也稱為“法的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法律體系(Legal System):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簡單地說,法律體系就是部門法體系。
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準、原則所制定的同類規范的總稱。
法律體系的特征
第一,法律體系是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構成的整體。
第二,法律體系是一個由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呈體系化的有機整體。
第三,法律體系的理想化有求是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在協調。
第四,法律體系是客觀法則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一。
另有法律體系的特征
1、法律體系是一國國內法構成的體系,包括被本國承認的國際法。
2、它是現行法構成的體系
3、構成法律體系的單位是法律部門,法律部門是由若干相關的法律規范構成的,因此法律規范是法律體系構成的最基本單位。
4、法律體系不同于立法體系,立法體系構成單位是規范性文件。
我國的法律體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指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與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相一致,以憲法為統帥和根本依據,由部門齊全、結構嚴謹、內部協調、體例科學、調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規所構成,是保障我們國家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的各項法律制度的有機的統一整體。這個體系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七個法律部門組成。
從法的制定和法的實施上考量,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只有一個。人大專門委員會、政府部門和地方都沒有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這些機構既沒有必要更沒有可能在國家法律體系之下或以外建立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
首先,是由我國的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決定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1954年《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既規定為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問題都應當經過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并作出決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所以規定為國家的根本制度,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相應地制定各種制度和法律,而其他任何制度則必須經過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批準,或由它所授權的機關批準,才能生效。”現行憲法規定,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從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涵看,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才能制定構成法律體系全部七個部門的法律。換言之,凡是應當由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都有權制定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法律體系形成中起主導作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是法律體系的主體,形成法律體系的關鍵,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將在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制定出來。在法律體系形成和完善過程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肩負著重要責任,立法工作任務仍然十分繁重。
其次,是由我國統一的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決定的。我國的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有56個民族。根據我國的歷史傳統和民族情況,為了維護我國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和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憲法的這些規定表明,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采取的是單一制。我國的這種國家結構形式要求國家的法制必須是統一的,而統一的法制必然要求法律體系是統一的、惟一的。這種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惟一性,是保證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
第三,是由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決定的。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維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必須有與相適應的統一的法律制度來規范、引導和保障,這樣才能避免全國統一的大市場被分割,才能避免為保護地方利益而在經濟活動中設置壁壘和障礙、排斥競爭,才能避免強化部門利益,從而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按照內在的規律在法制的軌道上健康發展。有機統一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制保障。
第四,是由我國的立法體制決定的。我國現行的立法體制既是統一的,又是分層次的,是由國家立法權和行政法規制定權、地方性法規制定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制定權以及授權立法權構成的。全國人大修改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有關主權的事項等十個方面的事項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主要是為實施法律和行使憲法規定的國務院的行政管理職權作出的規定,另外,國務院可以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就應當制定法律的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主要是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對地方事務作出的規定。這種立法體制是根據我國國情確立的,既保證立法權集中在中央,又充分考慮到了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現實以及各地情況的差異和發展的不平衡。在這種立法體制下,行政法規不涉及刑事、國家機構等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規涉及有限的幾個法律部門。
第五,是由我國法律的效力等級決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者之間,不僅它們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范圍是有區別的,而且它們的效力也是不同的。它們的效力等級由高到低依次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如果有超越權限或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情形的,將依法予以改變或者撤銷。法律的這些規定,就是要求下位法與上位法相銜接、相協調、相配套,從而構成法律體系的有機統一整體,有效地調整社會關系,保證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
最后,是由堅持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這一政治原則決定的。黨對國家事務領導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只有國家法制的統一,只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才能保證黨對國家事務的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法律體系與相關概念之異同
一、法律體系與法制體系
法制體系,有時也稱法制系統,它同法律體系雖一字之差,但含義不同。法制體系是指法制運轉機制和運轉環節的全系統,法制體系包括立法體系、執法體系、司法體系、守法體系、法律監督體系等,由這些體系組成的一個縱向的法制運轉體系。法律體系著重說明的是呈靜態的法律本身的體系構成,而法制體系則既包括靜態的法律規范,更著重說明的是呈報考狀的法制運轉機制系統。從相互關系來講,法制體系包容著法律體系,而法律體系則組合在法制體系之中。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二、法律體系與法學體系來源:考試大
這是兩個不同的但卻有著密切聯系的概念。首先,法學體系是指一個國家的有關法律的學科體系,它屬于社會科學范疇,具有意識形態和思想文化屬性;而法律體系則是指一國現行的法律規范體系,屬于社會規范體系范疇,是社會及個人的行為準則,有實際的法律效力,并產生實際的法律后果。一個屬思想范疇,一個屬規范體系,這是兩者的本質區別。但兩者又有密切的聯系:第一,法律體系是法學體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礎。一個國家的法學體系中的實體法學(也稱應用法學)內容,是同法律體系中的法律部門劃分相對應的,如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等,法學體系也就相應地劃分為憲法學、民法學、商法學、行政法學、經濟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國際法學等等。第二,法律體系也是法學體系發展的重要動力。隨著法律體系中新的法律內容的增加和擴充,便會促成新的法學體系內容的出現。第三,法學體系發過來也會成為法律體系發生變化的原因和根據,這表現為兩個方面:①法學的研究結果,會促成新的法律的產生,補充和調整原有法律體系的內容和結構②法學關于“法律體系”的學術研究,也會改變原有的法律體系布局和結構,使法律體系重新布局,以適應變化了的客觀情勢和認識的發展要求。
三、法律體系(legal system)與法系(law system)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學概念。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在歷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結構和淵源的一種法的類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達的是一種法律傳統,它是跨越歷史和國度的;而法律體系則指的是一個國內的由現行法律規范所組合而成的法律部門的統一整體,它只能是現實法,而且主要在一個主權國家范圍內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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