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條 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采集者退散
【釋義】本條是關于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來源:考試大
一、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六條規定,建筑設計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建筑工程的設計單位必須對其設計的質量負責,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對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行為,依照本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來源:www.examda.com
二、依照本條規定,對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行為,按照其違法設計是否已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后果,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來源:www.examda.com
1.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工程設計,但尚未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改正,即責令建筑設計單位改正其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的設計,同時對該建筑設計單位處以罰款。
2.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1)責令停業整頓。即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該建筑設計單位在一段時間內停止從事建筑設計活動,進行整頓。停業整頓的時間,本法未作規定,應由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根據設計單位違法行為的不同情節作出決定。(2)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對建筑設計單位不按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情節較重的,不僅要給予責令停業整頓的處罰,還應降低其資質等級;對情節嚴重的,應吊銷其資質證書,取消其從事建筑設計活動的資格。(3)沒收違法所得。這里所講的“違法所得”,是指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所取得的收入。(4)并處罰款,即除了要沒收其違法設計所取得的收入外,還要對其處以罰款。(5)因建筑設計單位的違法設計發生建筑工程質量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該建筑設計單位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6)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條規定所涉及的犯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所規定的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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