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規試題總數100題,據233網校統計2021年法規數字考點考了18個知識點。數字考點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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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110個高頻數字考點(下)
61、租賃合同可以約定租賃期限,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62、建筑施工場界噪聲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限值:晝間70db(A),夜間55db(A)。“晝間”指6:00至22:00之間的時間段;“夜間”指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間段。
63、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64、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
(1)有效期:3年。延期: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延期手續。有效期內,嚴格守法,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發證機關同意,不再審查,有效期延期3年。
(2)變更:建筑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65、建筑施工企業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2)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6、企業配備專職安全員應滿足的要求
企業 | 人員配置 |
總承包企業 | 特級≥6人,一級≥4人,二級和二級以下≥3人 |
專業承包企業 | 一級≥3人,二級和二級以下≥2人 |
施工勞務企業 | ≥2人 |
分支機構 | ≥2人 |
67、總承包單位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滿足下列要求
建筑、裝修工程 | 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 人員配置 |
<10000m2 | <5000萬元 | ≥1人 |
10000-50000m2 | 5000萬-1億元 | ≥2人 |
≥50000m2 | ≥1億元 | ≥3人 |
68、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建設單位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
69、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70、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1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71、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72、合同工期在1年以內的,建設單位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1年以上的(含1年),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30%,其余費用應當按照施工進度支付。
7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74、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消防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7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76、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其所在用人單位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77、事故等級的類型
特別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78、建筑施工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79、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80、事故補報
事故類型 | 補報時間 |
一般事故 | 30日內補報 |
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 | 7日內補報 |
8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82、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83、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有關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84、國家標準的復審一般在國家標準實施后5年進行1次。
85、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86、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87、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未在期限內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88、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89、建設工程質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基礎、主體結構 | 合理使用年限 |
防水 | 5年 |
供熱、供冷 | 2個采暖期、供冷期 |
管線、管道、安裝、裝修 | 2年 |
90、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91、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期竣工驗收的,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期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人缺陷責任期。
92、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髙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
93、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94、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2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95、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10日。適應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15日。
96、訴訟時效期間
種類 | 事項 | 時效期間 | 訴訟時效起算 |
普通訴訟時效 | --- | 3年 | 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
特殊訴訟時效 |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 4年 | |
技術進出口合同 | |||
海上貨物運輸 | 1年 |
97、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98、訴訟時效中止,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權利人由于不可抗力等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
(2)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99、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100、《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101、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日。
10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03、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提出。由4個例外:
(1)6個月后發現新證據的;
(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
(4)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
104、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間為2年。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105、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30日內不依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106、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107、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
10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109、行政爭議未經行政復議,由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起訴。經過行政復議但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若行政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申請人可以在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起訴。
110、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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