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科目中,有大量關于時間、金額、人數等的數字型知識點,這部分考點多為定性規定,記憶難度較大,不好理解,復習的時候特別容易混淆,唯一的辦法就是多看多背,將數字考點歸納總結,對比記憶加深印象。如果遺漏沒有看到相關知識點,也是容易失分的,再則對數字的考核,沒什么邏輯推理可言,通常是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021年一級建造師法規科目考試中,共考了18個數字考點,共計23分!可見數字考點在法規科目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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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利法人的成立:營業執照簽發日期
2、不動產物權生效: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
動產物權生效:自交付時發生
3、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5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4、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
5、作品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
作品歸屬 | 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 |
自然人 | 作者終生及其死后50年 |
合作作品 | 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 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不再受保護 |
6、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一般保證或連帶責任保證,都按6個月計算,起點都是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7、抵押權設立:自登記時;抵押權生效:自合同成立時
8、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限:
【起始】-自工地動工或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
【終止】-至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
注:以先發生者為準
1、施工許可證的頒發: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2、延期開工、核驗和重新辦理批準的規定
類型 | 施工許可證 | 開工報告 |
開工 | 3個月內 | 6個月內 |
延期 | 可延期2次,每次不超過3個月 | - |
停工報告 | 停工1個月內報告 | 向批準機關報告 |
復工 | 報告發證機關后復工;停工滿1年,核驗后復工 | 停工超過6個月的,重新辦理開工報告 |
3、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有效期:5年
屆滿延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
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
資質被撤回再申請:撤回后3個月內,低于原等級同類別(限)
隱瞞、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警告,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4、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初始注冊: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
逾期申請:需先繼續教育
注冊有效期:3年
延續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有效期3年
變更手續(變更聘用企業):與新聘用企業簽訂聘用合同后的1個月內申請
5、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選),不予注冊:
(1)按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起算的
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不滿5年的;
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不滿3年的;
(2)按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起算的
被吊銷注冊證書,不滿2年的;
(3)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4)年齡超過65周歲的;
6、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期間變更項目負責人的:變更5個工作日內報告并進行網上變更
1、必須招標的范圍
同時具備范圍+規模兩個條件才必須招標 | |
項目范圍 | 單項合同估算價標準 |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關系公共利益、安全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融資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 | 1)施工≥400萬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200萬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100萬 4)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多項采購,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 |
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1)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2)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
2、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3、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投標有效期起算: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
5、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6、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7、開標時間: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
8、專家組成員: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2/3
9、合同簽訂: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
10、投標保證金
數額: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2%,且不超過80萬
退還: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含利息)
11、中標候選人
公式時間: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2、評標結果異議
提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
答復: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13、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提交
14、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15、招標投標活動投訴
時間: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投訴
受理: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
處理: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
16、可依法限制施工單位在3個月內不得參加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招標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一般情形:
(1)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的
(2)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等違法行為的
17、行政處罰追溯期限起算
從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掛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
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暫時終止履行合同的,為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
18、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對誠信典型和連續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
1、實際竣工日期爭議處理:
(1)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2、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付款時間的確定(利息計付日期):
(1)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未交付,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3、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4、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選擇權):
(1)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原因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試用期期限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不得超過1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超過6個月;
(4)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或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7、集體合同生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
8、勞動爭議仲裁時效
時效期:1年
起算: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
9、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訂立,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的情形:
(1)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2)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
11、租賃合同時限
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
要求:期限6個月以上的,采用書面形式,否則視為不定期租賃
1、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晝間70分貝,夜間55分貝
晝間是指6:00-22:00之間的時段
夜間是指22:00-次日6:00之間的時段
2、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申報
范圍:城市市區范圍內,施工過程中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
主體:施工單位
時間:工程開工15日以前
管理: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內容: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3、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3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4、施工工地封閉圍擋設置高度
城市范圍內主要路段的:不小于2.5m
一般路段的:不小于1.8m
5、文物行政部門接到發現文物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1、安全生產許可證
有效期:3年
延期:期滿前3個月辦理(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2、建筑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10日內,到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手續。
3、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有效期:3年
4、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5、投標方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報價,不得低于依據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費率計算所需費用總額的90%。
6、施工單位施工現場消防組織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
7、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用人單位未提出)
時間: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8、職工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時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用人單位
時間: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管理: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9、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10、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標準
類型 | 其中之一 | ||
死亡 | 重傷 | 直接經濟損失 | |
(1)特別重大事故 | 成30人以上 | 100人以上 | 1億元以上 |
(2)重大事故 |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 50人以上100人以下 | 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
(3)較大事故 |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 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
(4)一般事故 | 3人以下死亡 | 10人以下重傷 | 1000萬元以下 |
注:1、相互間為 “或者”關系。 2、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
11、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演練
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
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
12、開工報告備案
報送:建設單位
時間: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
內容: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
管理: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3、拆除工程備案
報送:建設單位
時間: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
管理: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國家標準
復審:實施后5年進行1次
2、建設工程檔案
報送:建設單位
時間: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
數量:1套
管理:向城建檔案館報送
3、消防驗收意見出具
單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時間: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組織驗收并出具意見)
4、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提交: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向備案機關)
時間: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
5、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6、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每月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7、高危企業新職工安全培訓合格后,要在師傅帶領下,實習至少2個月后方可獨立上崗。
8、缺陷責任期
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起算:通過竣工驗收之日
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
承包人原因導致,以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
發包人原因導致,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自動進人
9、保證金預留
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以銀行保函替代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1、普通訴訟時效
期限:3年(通常)
起算: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不超過20年,特殊情況法院可申請延長)
2、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 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 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4、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6、民事訴訟申請執行
期限:2年
注: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7、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執行申請之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8、申請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不依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9、仲裁裁決
(1)申請強制執行期限:2年
注:自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依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
(2)申請仲裁裁決的:應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10、人民調解司法確認
時間: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
申請人:雙方當事人共同
管理: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11、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應當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13、請求國家賠償
時效:2年
起算: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溫馨提示:文章由作者233網校-chenjing獨立創作完成,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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