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10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P201
1、施工項目質量控制應堅持“質量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計劃、執行、檢查、處理”循環工作方法。
2、施工項目質量控制應滿足工程施工技術標準和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
3、施工項目質量控制因素應包括人、材料、機械、方法、環境。
4、承包方應對工程施工項目質量和質量保修工作向發包方負責。分包工程的質量應由分包方向承包方負責。承包方應對分包方的工程質量向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分包方應接受承包方的質量管理。
5、施工項目質量控制應實行樣板制和首段驗收制。隱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項工程未經檢驗或已經檢驗定為不合格的,嚴禁轉入下道工序施工。
6、項目經理應對項目質量控制負責。
7、分項工程完工后,必須經監理工程師檢驗和認可。
8、工程施工質量控制應按下列程序實施:
1)確定項目質量目標;
2)編制項目質量計劃;
3)實施項目質量計劃。
9、工程施工質量控制應分為:
1)施工準備階段質量控制;
2)施工階段質量控制;
3)竣工驗收階段質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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