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204000 建設工程項目質量控制
命題考點十八 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的政府監督
【教材解讀】
一、政府監督的性質
政府質量監督的性質屬于行政執法行為,是政府為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公眾利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以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的監督檢查。
二、政府監督的職能
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職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監督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參與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包括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及有關人員的資質或資格;檢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責任落實情況;檢查有關質量文件、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并符合規定。
(2)監督檢查工程實體的施工質量,特別是基礎、主體結構、主要設備安裝等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質量。
(3)監督工程質量驗收。監督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以及在驗收過程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形成的質量評定文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實體質量是否存在嚴重缺陷,工程質量驗收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三、政府監督的權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四、政府對項目質量監督的內容
政府對項目質量監督的內容見表4—27。
【命題考點】
行政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參與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監督檢查工程實體的施工質量;工程項目開工前;組織機構、質量控制方案、措施及質量責任制等制度;參與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行為及質量責任制的履行情況;工程實體質量和質量控制資料的完成情況;臨時收繳資質證書通知書;參加竣工驗收會議;建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檔案。
【分析預測】
(1)分析判斷政府對建設工程項目質量如何進行監督。
(2)分析判斷政府在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的各階段實施監督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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