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201091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的工作性質
考點1:項目經理的工作性質
項目經理應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員工,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項目經理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為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項目經理無權履行職責,發包人有權要求更換項目經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項目經理應常駐施工現場,且每月在施工現場時間不得少于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天數。承包人需要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提前l4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通知中應當載明要求更換的理由。項目經理因特殊情況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工作職責的,該下屬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并應提前7天將上述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書面通知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
點評: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確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事先通知監理人,并取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項目經理的通知中應當載明臨時代行其職責的人員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