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試人員在開考前20分鐘憑《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二代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兩證齊全方可入場參考。
2、考試開始5分鐘后,不得入場;開考2小時后方可離場。
3、應試人員自備橡皮、2B鉛筆和黑色墨水筆等必備工具。答題卡填涂部分必須用2B鉛筆涂寫。
4、應試人員在開考后應立即在答題卡上填涂本人姓名、準考證號及試卷代碼。試卷代碼未填涂或填涂有誤的成績無效。
5、嚴禁將各種電子、通信、存儲或其它設備帶至座位,可攜帶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
6、依據相關規定,考試結束后采用技術手段甄別為雷同答卷的考試答卷,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7、應試人員必須遵守考場規則,若有作弊行為,將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處理。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節選自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9、此次考試考點安排在青海大學,由于青海大學考點路途較遠,開私家車前往的考生較多,雖然我們已經協調交管部門,在考試當天維持校門附近的交通秩序,但還是有可能造成大面積交通堵塞,從而影響考生正常參加考試。因此,我們建議在青海大學考點參加考試的考生,盡量早早出發趕往考點,盡量搭乘公共交通出行。
青海省人事考試中心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