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住建部制定了《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一級建造師延續注冊所需材料如下: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延續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附表2-1);
(二)原注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四)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復印件。
申報程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
相關附件查看>>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