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批準新的企業資質的一個月內將批準的文件、申報書以及申報資料的電子版按規定報建設部城建司備案。
第十二條 其它有關事宜,按《建設部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工作規程》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程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申報申請書(可在建設部網站上下載)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批準新的企業資質的一個月內將批準的文件、申報書以及申報資料的電子版按規定報建設部城建司備案。
第十二條 其它有關事宜,按《建設部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工作規程》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程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申報申請書(可在建設部網站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