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工程資質批后監管,近日上海市住建委發布《關于明確撤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行政許可操作規程的通知》((滬建建管 2019 663號)(以下簡稱“通知”),簡化撤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行政許可操作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實施程序
市、區建設管理部門按照調查取證、報批、事先告知、法制審核、撤銷決定的程序實施企業資質撤銷。
注意!
因不實承諾或未履行承諾被實施撤銷的記錄應當記入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涉及弄虛作假等以欺騙方式取得企業資質的,應當撤銷其企業資質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撤銷企業資質行政許可決定的情形
(一)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情形的
附: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采用告知承諾方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被許可人在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采用告知承諾方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 2 個月內,對被許可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被許可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要求其限期改正,被許可人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
資質的改革
資質管理正朝著“嚴監管”轉變。資質申報材料減少了、過程簡化了,而事后監管更嚴了,有實地核查和處罰等著。
此次發文“簡化撤銷資質操作程序”,就意味著一旦發現你有問題,資質被撤是很容易的。
01
2019年,住建部發布的《工作要點》中提出建筑業資質將迎來大改。關于資質改革:
進一步簡化資質類別和等級設置,減少申報材料。
啟動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告知承諾制審批試點。
02
3月26日,住建部辦公廳下發通知:
4月1日起,建筑、市政一級資質實行告知承諾審批!
事后監管。依托“四庫一平臺”,對企業承諾內容進行重點比對核驗,同時對企業承諾的業績現場核查全覆蓋。
強化誠信監督。對以虛構、造假等欺騙手段取得資質的企業,依法撤銷其相應資質,并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3年內不得申請該項資質。
文件原文:
滬建建管〔2019〕663號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關于明確撤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行政許可操作規程的通知
各區建設管理(交通)委、市行政服務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批后監管,簡化撤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行政許可操作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滬府令 4 號)、《上海市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動態監督管理辦 法》(滬建建管〔2016〕411號)和《關于在全市范圍內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的通知》(滬建建管〔2018〕795號)的規定, 現就本市撤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行政許可處理程序等有關事 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市撤銷采用告知承諾方式或者非告知承諾方式取得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以下簡稱“撤銷企業資質行 政許可決定”),適用本規則。
二、職責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市級審批的企業資質行政許可決定的撒銷工作(含法制審核工作)。
區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實施審批的企業資質行政許可決定的撤銷工作(含法制審核工作)。
三、撤銷企業資質行政許可決定的情形
(一)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情形的;
(二)采用告知承諾方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被許可人在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 符合要求的;
(三)采用告知承諾方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 2 個月內,對被許可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被許可人 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要求其限期改正,被許可人逾期不 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
四、實施程序
市、區建設管理部門按照調查取證、報批、事先告知、法制審核、撤銷決定的程序實施企業資質撤銷。
(一)調查取證
發現符合撤銷情形的,及時按有關規定完成取證工作。
(二)報批
經業務部門審查,擬實施撤銷的,應當制作《撤銷行政許可審批流轉表》報批。
(三)事先告知
撤銷決定作出前,應當制作《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并告知其享有陳述和申辯權利。
陳述和申辯理由不成立,需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移交法制審核部門進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陳述和申辯 理由成立,無需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結案歸檔。
(四)法制審核
法制審核由法制審核部門(同一單位中不負責撤銷的科室或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并出具《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
(五)撤銷決定
企業資質撤銷批準后,制作《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書面通知并送達當事人。送達或簽收后, 撤銷信息系統相應資質和電子證書。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 無法送達或簽收的,可采用公告方式告知送達。
五、其他事項
因不實承諾或未履行承諾被實施撤銷的記錄應當記入企業信用信息檔案;涉及弄虛作假等以欺騙方式取得企業資質的,應當撤銷其企業資質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來源:上海市住建委、證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