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2年4月1日,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水利部、國家環保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城市供水價格改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城市供水價格改革工作的重點,是建立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促進水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調整水價要與改革水價計價方式相結合。全國各省轄市以上城市應當創造條件在2003年底以前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其他城市也要爭取在2005年底之前實行;取消部分地區實行的用戶用水最低消費(月用水流量底數)的規定;各地要對非居民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和定額用水管理,實行用水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辦法,拓展水價上調空間,增強企業、居民的節水意識。
關鍵詞:水資源 水資源費
1、問題的提出
2002年4月1日,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水利部、國家環保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城市供水價格改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城市供水價格改革工作的重點,是建立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促進水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調整水價要與改革水價計價方式相結合。全國各省轄市以上城市應當創造條件在2003年底以前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其他城市也要爭取在2005年底之前實行;取消部分地區實行的用戶用水最低消費(月用水流量底數)的規定;各地要對非居民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和定額用水管理,實行用水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辦法,拓展水價上調空間,增強企業、居民的節水意識。
隨著“階梯式”水價逐步實施,一個新的問題擺在我們的面前:“階梯式”水價中額外收益應該歸誰所有?是歸供水企業還是國家?目前,不同的行業供水價格存在很大的差異,如特殊行業的水價遠高于供水企業成本,也有額外的收益,這部分高出的收益究竟應該歸誰所有?這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正確處理這個問題,不僅涉及到國家利益是否受損,而且與供水企業改革密切相關。
2、水價中水資源費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隨著水價多次調整,長期以來倍受關注的水價過低問題逐步得到解決,甚至個別地區的水價已經高到一定水平,引起用水戶的特別關注。在現在的水價體系中,水資源費是水價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正確地分析水價中的水資源存在的問題,是改革水資源費的基礎和依據。目前,自來水水價體系中關于水資源費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2.1 各用水戶的水資源費缺乏差異性目前,在供水企業中供給各用水戶的水價雖然存在差異,但其中的水資源費部分是一樣的,沒有差異性,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居民生活用水、旅游飯店娛樂用水、特殊行業(洗車、洗浴)用水、工商業以及其它用水,水資源費都是0.60元/立方米(城鎮地下水資源費除外)。水資源費的一致性所表達的含義就是政府將水資源無差異地配置給各用水戶。實際上,各用水戶對水資源利用存在差距,從整體上來看,水資源為生活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其效益是不一樣的,采取同樣的水資源費,體現了政府對沒有對其進行有效的調控。另外,對于一些耗水大戶,是缺水地區應該限制的產業,政府也象生活用水那樣收取相同的水資源費,不利于這些企業的調整,對于整個產業結構的調整也沒有體現出來。
2.2 恒定的水資源費導致部分國家利益受損水資源費是政府行政事業性收費,其最終歸政府(代表國家)所有,維護政府的利益不受侵害,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目前,在自來水水價體系中,各用水戶水資源費相同,但自來水水價卻存在很大差異,如北京市旅游飯店娛樂用水、特殊行業中的洗浴用水價格達到4.2元/立方米和10-60元/立方米,其遠高于自來水成本實際水價,自來水公司在某些行業獲得了額外的收益。實際上,這種額外的收益應該屬于國家所有,但實際上這部分收益沒有劃入政府的帳戶,使得國家在這個領域的利益受到傷害。
2.3 捆綁的水價方式難以體現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不利于政企分離目前,自來水水價是捆綁式的綜合體,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水資源費)和企業收費兩部分,其中的企業收費又分為自來水公司和污水治理企業兩部分。由于收費都是供水企業進行統一征收,所以用水戶面對的只是供水企業,眾多人們認為供水企業代表政府,或者供水企業代表政府行使政府職能,實際上這是一個很大的誤區。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政企分離是一種必然,政府與企業各司其職,成為市場經濟發展成熟的一個標志。從實踐上來考察,水資源費和企業性收費的分離會造成用水戶交費的麻煩,用水戶難以接受。因此,為了擺脫這種尷尬的境地,政府應該加大水資源費宣傳力度,讓用戶清楚地知道水資源費和企業收費所代表的不同的性質,強調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和企業的職能,在理念上實現兩者的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