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利資金配置問題產生的原因
1.政策改善滯后與宏觀監控力度不夠
我國《水利產業政策》1997年才頒布實施,這一政策的頒布標志著水利資金的籌措與配置開始逐步走向正規與成熟。但在1997年以前,由于我國沒有水利的產業政策,水利資金的籌措與配置形成了“政府+農民”二元投資與配置格局,水利資金來源渠道狹窄,配置數量極為有限并且增長緩慢,水利事業就成了僅是政府與農民的事業,因而也嚴重阻礙了社會其他資金的注入和水利事業的持續快速發展。
政府的宏觀監控是水利資金持續穩定增長的根本保證,但我國水利資金的監測系統還未建立起來,監測體系滯后于水利資金投融資的要求。由于監測不力,水利資金宏觀調控就會因無準確可靠的監測信息變得不能展開,從而使水利資金在數量供給上的持續增長得不到保障。
2.事權劃分不清與產權模糊不明并存
在水利產業政策確定事權劃分后,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模糊的現象,致使水利投入的不同主體相互推諉、彼此依賴。
規范的水利產權制度是水利資金數量持續增長及配置機制運行順暢的根本保證,但我國水利產權制度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一是計劃體制形成的水利管理體制造成的“責、權、利”不明的問題仍然存在;二是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仍未改變;三是水利資產流失嚴重。正是由于水利產權不明,水利資金的配置機制及其良性循環增值機制層層梗阻,社會投資者就不愿把資金注入水利產業,進而制約了水利資金的數量增長。
3.水利資金配置制度及政策安排不當
一是計劃配置的制度形式損害了水利資金的配置效率,在計劃配置的制度中,政府既是計劃的制定者,又是計劃的執行者,水利事業的發展及其資金的配置完全通過計劃的方式變成了政府的事,包括農民的投勞也通過政府的計劃來實施。二是計劃配置的體制格局加劇了水利資金的漏損,水利資金的配置由多個部門共同完成,使配置水利資金的主體產生“尋租”行為,其結果是水利資金最終流入項目建設和真正發揮作用的越來越少,必然造成水利資金的供求矛盾更趨緊張;同時,“政出多頭”容易形成單位之間的矛盾摩擦,拖延資金配置的時間,降低資金配置效率。
4.水利資金缺乏全過程控制與監管
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水利資金的配置與運行并未實施有效的全程監控,主要表現在:一是只注重項目建設驗收之前的水利資金運動過程,而對運行期水利資金后續增值運動過程失去了有效的監控;二是雖對項目竣工前期水利資金的運行實施了監控,但仍有控制不力或效果不理想等缺陷;三是我國水利項目的后續監控目前尚無有效的監控主體以及相應的監控手段、監控指標加以配套,從而使得水利項目建成后運行質量不高,運行效果并未達到最優化。
5.水電價格扭曲,分配政策不合理
現行的水價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從供水價格來看,政府考慮減輕農民(居民)負擔而壓低水價,使供水價格低于其成本,這是嚴重違反市場經濟規律的。從供電價格來看,一是同網不同價;二是由于水利工程的特殊屬性,基本沒有形成自身的比較完整的供電市場區域。這種受阻的水利資金運行機制或不相匹配的水利投入產出機制,嚴重影響了社會性資金投入水利建設的積極性。
四、水利資金合理配置的對策
1.加快完善我國水利投融資政策
第一,健全水利的投資機制,一是劃清水利項目的類屬,明確市場與政府以及各級政府投資分攤比例;二是完善政府財政投入機制,包括財政投入穩定增長機制、財政補償機制和財政信貸機制。
第二,建立靈活有效的融資機制,關鍵是要調整水利融資政策,改善融資環境,創造新的融資方式,改善投資環境,積極利用外資,吸引民間投資。
第三,培育規范化的水利市場主體,一是轉變水管單位主體的性質與職能,建立水利經營的法人實體;二是加快水利產權制度的改革,實現經營性資產和公益性資產的分離,并賦予水利經營實體的法人財產權,使之真正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并形成明晰的水利產權制度。
第四,完善投資回收補償機制,一是要合理確定灌溉、供水、水電等產品和服務的價格,使投資者能從中獲得合理的投資回報;二是要加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力度。
第五,加強水利投融資法制建設。
2.創新并健全水利資金配置制度
一是建立一套適宜水利資金合理配置的法制體系。建立一套適應于市場經濟體制下計劃與市場有機結合的水利資金配置的法制體系,用以規范各種水利資金的配置行為,保護水利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二是設計并安排一套計劃與市場相結合的配置體制。對水利財政資金,可建立資金配置的協調監管委員會,具體履行水利資金配置監管職責;對于市場配置的社會水利資金,在法律的規范與約束下,只需政府部門搞好規劃,其水利資金的配置由水利企業和投資者自動完成,但需要接受政府水利監管委員會的有效監管。
3.培育水利資金的市場配置主體
第一,加快現有水利企業的制度改造。分清事業屬性與企業屬性的事權,將事業性的事權劃給水利事業單位,使之脫離水利企業;改革水利產權制度,將水利資產的法人財產權交由企業,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剝離;實施水利產品價格及其收入分配的彈性管理,改革水電價格政策,制定一個價格幅度變動范圍,讓企業根據自己的營運成本自主確定一個在國家指導范圍內的理想價。
第二,積極培育新的市場配置主體。充分利用資本市場籌資的功能和條件為水利籌資提供便利,同時要利用財政、信貸等政策措施為水利的直接融資提供方便;要提高水利設施的社會利潤率,要根據市場追逐利潤的基本規律,增加全社會水利資金的配置效益,提高水利行業的整體配置效率與效益。
4.強化水利資金配置的基礎工作
一是建立與市場配置體制相適應的服務體系,成立與水利項目相對應的信息咨詢機構、工程設計機構、工程施工機構、工程監理機構、資金審計監督機構等服務體系。二是做好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
5.改善水利資產運營及價格監管
第一,推進水利企業資產重組,一是要加快水電企業集團的組建;二是對供水、水電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三是對已上市的水利企業注入新的優質資產。第二,剝離公益性水利資產,盤活經營性水利資產,增強水利資產運營能力。第三,實施有幅度的價格調整機制,賦予水利企業一定的市場定價自主權。第四,建立一套有效的水利資產營運監管體系,提高水利資產的運營質量。
6.完善水利資金配置的監管體系
一是建立一套連續有效的水利資金運行監控網絡。水利資金從運行起點到終點的資金循環全程,要經歷若干年的時間和若干流程或環節,需要建立一套由不同的監控主體構成的監控網絡體系。二是確立一套有效的全程監控制度。抓好項目建成后的后續監控的制度建設,對水利項目經濟壽命期內的運營質量、效益等進行控制。三是建立有效的控制程序,明確各監控主體的責權利。四是實施有效的信息跟蹤、反饋與使用。
7.實施水利資金配置的全程控制
水利資金配置的全程控制一般由組織、經濟、技術和合同措施組成。在具體實施中,主要是對項目的決策(立項)階段、設計階段、招投標階段、施工階段、運營階段和分配階段進行控制。(考試大二級建造師編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