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的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同時,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五)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六)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七)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八)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更多信息請訪問:考試大一級建造師網校 一級建造師免費題庫 一級建造師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