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級建造師輔導:建筑業專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導讀: 2012年二級建造師法規及知識輔導之建筑業專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 第1頁:掌握工程發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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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4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聯合承包
有一些工程項目并不是一家承包商就能夠完成的,這就需要兩家或者兩家以上的承包商合作完成,其主要的模式就是組成聯合體共同承包。《建筑法》第27條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
(一)聯合體中各成員單位的責任承擔
1.內部責任
組成聯合體的成員單位投標之前必須要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由|考試大|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處理。
2.外部責任
《建筑法》第27條同時規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民法通則》第87條的規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重點解析:
這里需要掌握以下幾點:
1."兩個以上"的含義
盡管《建筑法》的原文并沒有談是否包含兩個,但是其本意以及實踐都證明是包含"兩個"的。也即兩個、三個乃至更多。
2.要深刻理解"連帶責任"的含義
這個詞是很重要的詞,我們在前文都已經強調了,這里就不重復強調了。可以參見1Z301034 掌握債權制度。
3.注意這幾個字:"對承包合同的履行"
如果沒有這幾個字,就意味著工程承包的各方要承擔連帶責任,其意義就已經擴展為共同承包的各個公司之間要承擔連帶責任了。這是不確切的,事實上,共同承包的各個公司僅僅就"共同承包的這個項目"承擔連帶責任而已。對于該項目以外的項目或其他責任并不承擔連帶責任。
聯合承包
有一些工程項目并不是一家承包商就能夠完成的,這就需要兩家或者兩家以上的承包商合作完成,其主要的模式就是組成聯合體共同承包。《建筑法》第27條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
(一)聯合體中各成員單位的責任承擔
1.內部責任
組成聯合體的成員單位投標之前必須要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由|考試大|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處理。
2.外部責任
《建筑法》第27條同時規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民法通則》第87條的規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重點解析:
這里需要掌握以下幾點:
1."兩個以上"的含義
盡管《建筑法》的原文并沒有談是否包含兩個,但是其本意以及實踐都證明是包含"兩個"的。也即兩個、三個乃至更多。
2.要深刻理解"連帶責任"的含義
這個詞是很重要的詞,我們在前文都已經強調了,這里就不重復強調了。可以參見1Z301034 掌握債權制度。
3.注意這幾個字:"對承包合同的履行"
如果沒有這幾個字,就意味著工程承包的各方要承擔連帶責任,其意義就已經擴展為共同承包的各個公司之間要承擔連帶責任了。這是不確切的,事實上,共同承包的各個公司僅僅就"共同承包的這個項目"承擔連帶責任而已。對于該項目以外的項目或其他責任并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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