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真題回顧:點擊查看2016年二級建造師各科真題及答案
65.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除外。
A.搶修作業
B.搶險作業
C.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
D.監理單位同意的
E.因生產工藝上要求必須連續作業的
【答案】ABCE
【解析】《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以上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來源】P173第五章第一節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的規定
一、施工現場噪聲污染的防治
(一)排放值
晝間限值70分貝,夜間限值50分貝。
(二)申報制度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三)夜間施工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二、建設項目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1、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并報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2、建設項目的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三同時”)
3、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三、交通運輸噪聲污染的防治
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四、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的規定
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企業事業單位的規定: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在噪聲敏感區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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