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20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核心知識點整理而成的56個題點關鍵句。以下具體內容:
1、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批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準。
2、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3、項目經理部不具備法人資格;項目經理部行為的法律后果由企業法人承擔。
4、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6、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7、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8、在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9、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設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0、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1、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繼續履行;(8)賠償損失;(9)支付違約金;(10)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1)賠禮道歉。
12、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3、建設單位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
14、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15、對“掛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專業技術人員撤銷其注冊許可,自撤銷注冊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向社會公布。
16、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招標的,應當設有最高投標限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招標的,可以設有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招標標底。
17、國有資金占控股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18、專業作業承包人承包的范圍是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專業作業承包人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轉包。
19、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20、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文件是要約邀請,對招標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投標文件是要約。
21、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2、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23、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24、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5、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轉讓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但債權人債權的轉讓無需得到債務人同意。
26、當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7、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
28、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9、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格證書的部門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30、項目負責人對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應當建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明確項目管理人員安全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有效使用。
31、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毎月檢查時間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
32、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33、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責任人,必須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間現場帶班,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帶班檢查。
34、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35、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6、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37、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收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8、建設單位在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39、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40、強制性標準文本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
41、建筑工程五方(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是指參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項目負責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42、取樣人員應在試樣或其包裝上作出標識、封志,標識和封志應標明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樣日期、樣品名稱和樣品數量,并由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簽字。
43、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44、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能保證在正常情況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45、缺陷責任期一般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
46、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一年至資質許可作出前,有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情形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
47、仲裁機構作出的調解書和法院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48、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49、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50、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執行。
51、仲裁協議的內容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才能有效。
52、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執行案件符合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受理范圍的,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后,可以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53、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54、行政許可中,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
55、原告可以向兩個以上有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56、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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