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履行時間往往較長,合同履行過程中相關市場價格起伏通常會引起價格波動的現象,一般會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的增加或減少,從而影響合同價格調整。
按《示范文本》,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市場價格波動超過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范圍,合同價格應當調整。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選擇以下一種方式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
第一種方式:采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
第二種方式:采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
第三種方式: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方式。
下面具體來介紹一下如何采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
(1)價格調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根據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數據,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并調整合同價格:
式中
△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0——約定的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應不包括:價格調整、質量保證金、預付款、變更;
A——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1,B2,B3,…,Bn——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
Ft1,Ft2,Ft3,…,Ftn——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
F01,F02,F03,…,F0n——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
(2)暫時確定調整差額
在計算調整差額時得不到現行價格指數的,可暫用上一次價格指數計算,并在以后再按實際價格指數進行調整。
(3)權重的調整—權重不合理時,協商進行調整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約定的工期內竣工的,則對原約定竣工日期后繼續施工的工程,在使用價格調整公式時,應采用原約定竣工日期與實際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的一個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示例】
某分項工程合同價為6萬元,采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可調值部分占合同總價的70%,可調值部分由A、B、C三項成本要素構成,分別占可調值部分的20%、40%、40%,基準日期價格指數均為100,結算依據的價格指數分別為110、95、103,則結算的價款為( )萬元
A.4.83
B.6.05
C.6.63
D.6.90
解析:P=60000×[0.3+0.7×(0.2×110/0.4×95/0.4×103/100)]=60504元。
【練一練】
某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約定根據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合同價,已知不調值部分占合同價的比例為15%,可參與調值部分的費用類型、占合同總價的比例和相關價格指數見下表,若結算當月完成的合同額為1000萬元,則調整后的合同金額為( )。
占合同總價的比例 | 基準日期價格指數 | 合同簽訂時價格指數 | 結算時價格指數 | |
人工 | 30% | 101 | 103 | 106 |
鋼筋 | 20% | 101 | 110 | 105 |
混凝土 | 25% | 105 | 109 | 115 |
木材 | 10% | 102 | 102 | 105 |
A.1050
B.1034
C.1017
D.1000
【上期:2020年二建管理計算題考點七:工程量偏差(15%)的調整】
解析:
合同約定范圍內(15%以內)的工程款為:1000×(1+15%)×30=34500元;
超過15%之后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為:[1400-1000×(1+15%)]×30×0.9=6750元;
則該土方工程的工程量價款為:34500+6750=41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