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22 .法律行為主體只有取得了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后做出的民事行為法律才能認可。
23 .行為內容合法表現為不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24 .要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
25 .在代理關系中, (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 )承擔民事責任。
26 .施工企業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屬于(委托代理)。
27 .代簽工程建設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28 .在代理關系中,如果因為授權不明確而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 (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擔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29 .為保護無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代理形式是(法定代理)。
30 .指定代理,是指根據(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
31 .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代理人(應親自)進行代理活動。
32 .債是(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 ,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33 .債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
34 .債與物權的內容不同。債權及其實現符合以下(是相對權,需要義務主體協助)的描述。
35 .在債的發生根據中,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據是(合同)。
36 .在債的發生根據中, (無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是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
37 .在債的發生根據中,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38 .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39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公證機關證明,債務人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的行為是(提存)。
40 .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人民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以(提存)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