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相對于其他科目的特殊性,這樣隱含著的語句在書中非常多。對于重點章節中這樣的句子,需要好好體會。
(三)能夠找到重要的知識點
作為考生,應該能夠對知識點的重要性作出基本的判斷,這樣會提高學習的效率。書中重要的知識點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數字型考點
這種考點很容易識別出來。由于其答案比較標準,很容易受到出題人的青睞。對于這樣的考點,雖然不必將所有的數字都記下來,但是對于重要條文中的數據必須要掌握。
例如,書中關于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法律后果中有這樣的規定:
●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沒有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這段文字來源于《建筑法》,應該說是很重要的規定。在這段文字中,有多處數字型考點,例如“三個月內”、“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超過六個月的”等都是屬于這種類型。
2.主體型考點
所謂的主體型考點就是考察考生能否確定某些建設行為的主體是誰,也就是某些事情應該是誰去做的問題。這樣的考點答案唯一,也很容易出現在考題之中。
例如,《建筑法》中關于報建的規定:
“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立項批準后,工程發包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辦理報建登記手續,未辦理報建登記手續的工程,不得發包,不得簽訂工程合同。”
類似的建設行為,我們都要清楚是誰去做。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還是監理單位?
考生應該注意類似的知識點,這樣的知識點在書中有很多。在這眾多的知識點中,我們要尤其注意重要法律法規之中這樣的知識點。
3.分類型考點
所謂分類型考點就是對某個事物如何分類的問題。這樣的知識點在書中不是很多,但是這樣的考點由于答案比較固定,也很受出題人青睞。這樣的考點非常容易出現在多選題中。
例如,書中有關于物權的種類的理論。有這樣的一段話:
物權可按如下劃分:
1)根據物權的權利主體是否為財產的所有人劃分。
● 自物權,又稱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權。
● 他物權,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設定的權利。
2)依據設立目的的不同劃分。
●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外國民法規定的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等,都是用益物權。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等也屬用益物權。
● 擔保物權,也指為了擔保債的履行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權利上所設定的權利。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都是擔保物權。
3)按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劃分。
● 動產物權,是指以能夠移動的財產為客體的物權。如外國民法中規定的質權和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留置權。
● 不動產物權,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為客體的物權。如外國民法規定的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和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土地使用權。
這就是非常典型的分類型考點。對于這樣的考點,考生沒有別的更好的選擇,只能是機械性地記下來。
4.程序型考點
程序型考點考察的是某項工作的程序。這種考點要求考生掌握正確的程序,即誰在先,誰在后的問題。例如,書中關于招標程序的規定是這樣的:
(1)成立招標組織,由建設單位自行招標或委托招標;
(2)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3)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4)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者;
(5)發售招標文件;
(6)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7)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8)簽收投標書;
這種知識點的出題方式很有可能會取出其中的幾個步驟,將其順序打亂,請考生找出哪個程序是正確的。這樣的知識點在書中不算多,最典型的就是關于招標程序的規定。因此,考生應該對這部分的程序給予關注。
5.混淆型考點
混淆型知識點考察的主要是易于混淆的兩個或多個知識點。這樣的考點是有些難度的,要求考生必須要能夠很準確的掌握這兩個或多個易于混淆的知識點。
例如,關于要約的撤回和要約的撤銷就是一個混淆型考點。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取消要約的行為。而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生效后,要約人取消要約,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行為。
這兩個概念非常近似,他們的區別實質上就在時間點的不同,以要約發生法律效力為標志,一個在其前面,一個在其后面。掌握了這個關鍵的區別后就不容易混淆了。
為了正確解答這樣的試題,考生在學習的時候應該注意總結出要約的撤回和要約的撤銷的相同點和不同點:
相同點:1)二者都是通過后一個意思表示否認了前一個意思表示。 2)二者都是要約人所為。
不同點:后一個意思表示發生的時間不同。一個在要約生效前,一個在要約生效后。做了總結之后,就很容易區別混淆型知識點了。
6.條件型考點
條件型考點主要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了某些事物的形成條件,這樣的知識點要求考生要能夠熟練掌握這些條件,避免多選、少選或者選擇了近似但不正確的條件。條件型考點本身還可以進一步細分:
(1)充要條件型
這是典型的條件型試題,即某些條件是某些失誤形成的充要條件。例如,關于必須招標的工程的規定是這樣的:
A、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B、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規模標準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規定的上述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通過上面規模和標準的規定,可以看到,一個工程項目必須招標的充要條件既要符合招標的范圍,也要符合招標的標準,二者缺一不可。這樣的考點由于與重要的法律相結合,顯得尤其重要。
(2)前提條件型
這種題型主要是考察考生是否掌握某件事存在的前提條件。因為,如果沒有這個前提條件,則該事物是不存在的。例如,關于合同條款空缺的規定:
《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