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坑開挖前,應進行試驗性抽水檢驗降水效果。
(2)圍護結構施工前,應對樁位或墻位挖探坑,確保無地下管線和障礙物后方可施工。
(3)采用樁或墻的圍護結構,宜與主體結構之間預留外放量,確保圍護結構不侵入主體結構線。
(4)圍護結構采用水下灌注混凝土時,混凝土強度等級應提高一個等級。混凝土灌注宜高出設計文件規定的標高300~500mm。
(5)基坑邊壁應采用小型機具或人工進行切削清坡,邊壁不應出現超挖或造成土體松動。分層開挖深度和施工作業順序應在裸露邊坡保持自立的時間內完成支護。
(6)土方開挖應與內支撐施工配合,基坑土方挖至其設計文件規定的位置下0.5m時,應進行內支撐的施工。鋼支撐預加軸力未鎖定前或混凝土橫撐強度未達到設計文件規定的允許值前,不應繼續開挖下層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