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機構】
1. 期交所負責人任免:國監,設立期交所:國監/證監會
2. 期貨公司/結算機構,經國監or證監會批準。
3. 銀行業從事保證金存管/結算:國監審核批準。融資/擔保:銀行業監管機構
4. 有價證券種類、沖抵比例,由國監規定。
5. 更變5%以上股權,報國監。
6. 國監對董監高、從業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
證監會對董監高進行監督管理
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對風險官進行監督管理。
7. 中金所/協會對適當性進行自律管理。
8. 境外商品期貨品種核準:商務主管。
9. 股指期貨,適當性備案“交易所”。
10. 派出機構:法人、場所、分支。
11. 營業部負責人任職資格:派出機構核準
12. 投資者保障基金:證監會集中管理
13. 交易所更名、改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證監會批準
14. 會員理事——選舉,非會員理事——證監會委派
15. 理事/副理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通過
16. 獨立董事——證監會提名,股東大會通過
17. 董事會秘書——證監會提名,董事會通過
18. 監事會主席/副主席——證監會提名,監事會通過
19. 總經理/副經理——證監會任免
20. 期貨公司董監高合規誠信情況:證監會建立誠信檔案。
21. 協會建立從業人員誠信記錄。
22. 倉單:交易所認定的標準化提貨憑證。
23. 期交所會員——期交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