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通則》《合同法》《訴訟法》等制定,03年7月1日實施;
二、一般規定和管轄
1、人民法院處理糾紛,按合同確定違約責任,約定違法除外;
2、侵權糾紛和無效合同,按雙方過錯及因果關系確定責任;
3、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進行期貨交易,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發生交割糾紛,期貨交易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4、侵權、違約糾紛案件,訴由確定管轄;都有就按先訴由確定管轄;
5、期貨糾紛由中級,高級根據需要可以部分;
三、承擔責任的主體
承擔責任的主體 |
到底有哪些責任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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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業人員在經營范圍內的民事責任,公司承擔; 2、授權非公司人員以本公司名義民事,公司承擔; 3、非期貨公司以期貨公司名義產民事,公司承擔; 4、不真實,符合規則自己承擔; 5、分支機構超出,不能承擔,則公司承擔; |
無效合同責任:(沒業務資格、沒客戶資格、) 1、無效行為和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2、沒業務資格按客戶指令,還傭金 自己承擔交易結果;沒按指令,還保證金、賠償; 交易行為責任: 1、客戶全面委托公司,賠償損失≤80%;2、合同結果通知方式未約定、不明確,公司責任,賠償損失≤80%; 3、合同指令未約定、不明確,公司責任;
4、沒品種、數量、買賣方向,執行,公司責任; 2、保證金不足,交易所允許持倉、開倉 賠償≤60%; 公司允許持倉、開倉 賠償≤80%; 1、協商一致,持倉損失 自己,穿倉損失 對方;2、協商一致且約定利益分享風險共擔,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強行平倉責任: 1、未追加保證金,按規則、約定處理,不明確交易所、公司有權強平,公司、客戶承擔損失;2、平倉數額和需追加的一致,超量平倉 誰平誰負責; 實物交割責任: 1、違約方承擔責任,對方有權終止、要求繼續交割;征購或競賣失敗 違約方賠償;2、交易所、公司代為履約;交割倉庫不在規定期限交付貨物,倉庫承擔責任,交易所承擔連帶; 保證合約履行責任: 1、交易所未代期貨公司履行,期貨公司應根據客戶要求起訴交易所;2、期貨公司不,客戶直接起訴 期貨公司做第三方訴訟; 3、不可抗力、采取異常措施 不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