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臨考之際,考試大編輯特別準備了2012年6月期貨法律法規考前練習題系列-單選題及答案解析(2),點擊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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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1.D【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建立并執行對非結算會員的限倉制度。
2.B【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3.A【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0年以上經驗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學歷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
4.C【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八)因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該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被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
5.D【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到非法或者不當干預,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職責,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期貨公司發生違規行為或者出現風險的,該人員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6.B【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活動,防范和隔離風險,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7.C【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五條規定,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四)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擬開展介紹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8.D【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五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聘請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公司年度風險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9.A【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借人次級債務的,可以將所借人的次級債務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
10.C【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對第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準。規定“不得低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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