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臨考之際,考試大編輯特別準備了2012年6月期貨法律法規考前練習題系列-單選題及答案解析(4),點擊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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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及解析
1.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錯誤執行客戶交易指令,除客戶認可的以外,交易的后果由期貨公司承擔,并按下列方式分別處理:(一)交易數量發生錯誤的,多于指令數量的部分由期貨公司承擔,少于指令數量的部分,由期貨公司補足或者賠償直接損失。(二)交易價格超出客戶指令價位范圍的,交易差價損失或者交易結果由期貨公司承擔。
2.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公司強行平倉數額應當與期貨公司或者客戶需追加的保’證金數額基本相當。因超量平倉引起的損失,由強行平倉者承擔。
3.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的交易指令是否入市交易承擔舉證責任。確認期貨公司是否將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人市交易,應當以期貨交易所的交易記錄、期貨公司通知的交易結算結果與客戶交易指令記錄中的品種、買賣方向是否一致,價格、交易時間是否相符為標準,指令交易數量可以作為參考。但客戶有相反證據證明其交易指令未人市交易的除外。
4.D【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實行監督管理.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實行自律管理。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法對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
5.D【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或者注冊資本,單個股東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擬持有期貨公司100%股權的,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6.B【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監事會或監事,切實保障監事會和監事對公司經營情況的知情權。
7.C【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專業的技能,勤勉盡責地執行客戶的委托,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8.A【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存管的期貨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
9.B【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不按照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提供或者出具的報告、材料、意見不完整,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單處或者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10.D【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申請設立期貨公司,股東應當具有中國法人資格,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持續經營2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在最近2個會計年度內至少1個會計年度盈利;或者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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