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期貨法律法規臨考預測試卷參考答案及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
1.B【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推薦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薦3人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或者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的任職資格。
2.A【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對取得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實行資格年檢。
3.A【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2年內,任何期貨公司不得任用該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B【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六條規定,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風險控制指標標準是指:(三)對外擔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負債之和不高于凈資產的10%,但因證券公司發債提供的反擔保除外。
5.C【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并有效執行介紹業務的合規檢查制度。
6.D【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非結算會員的客戶以有價證券光抵保證金的,非結算會員應將收到的有價證券提交結算會員,由結算會員提交期貸交易所。
7.B【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六)申請日前2個月月末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及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的書面保證。
8.A【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取得期貨交易所交易結算會員資格的期貨公司(以下簡稱交易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可以受托為客戶辦理金融期貨結算業務,不得接受非結算會員的委托為其辦理金融期貨結算業務。
9.C【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者具有相關學科教學、研究的高級職稱。
10.D【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在期貨監管機構、自律機構以及其他承擔期貨監管職能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可以免試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11.C【解析】《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十一條規定,首席風險官對于侵害客戶和期貨公司合法權益的指令或者授意應當予以拒絕;必要時,應當及時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12.C【解析】《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二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季度工作報告。
13.B【解析】《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三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應當按時參加中國證監會組織或者認可的培訓。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連續兩次不參加培訓,或者連續兩次培訓考試成績不合格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14.A【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是指期貨公司作為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的結算會員,依據本辦法規定從事的結算業務活動。
15.B【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七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五)高級管理人員近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行政處罰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16.A【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資產調整值+負債調整值-客戶未足額追加的保證金-/+其他調整項。
17.A【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準:(一)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500萬元。
18.A【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委托其他機構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19.A【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風險監管指標與上月相比變動超過20%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董事和全體股東書面報告。
20.B【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七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四)重大業務,是指可能導致期貨公司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發生10%以上變化的業務。
21.B【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八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期貨經營機構秘密、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重要信息應當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傳遞給他人。
22.B【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三十五條規定。
23.C【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四十七條規定,本準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起施行。
24.C【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事先通過其所在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向中國期貨業協會申請從業資格。
25.C【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未妥善處理的.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期貨業協會報告。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期貨業協會應當對期貨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
26.C【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八、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7.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在期貨公司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進行期貨交易的,該分支機構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因實物交割發生糾紛的,期貨交易所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28.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與客戶對交易結算結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期貨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經發出上述通知的,對客戶因繼續持倉而造成擴大的損失,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29.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允許期貨公司透支交易,并與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期貨交易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0.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交割倉庫不能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標準倉單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貨合約要求的貨物,造成標準倉單持有人損失的,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責任,期貨交易所承擔連帶責任。
31.A【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設立期貨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少于15人;(二)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
32.B【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33.D【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期貨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向擬設立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二)擬設立營業部的決議文件;(四)營業部的管理制度文本;(五)擬任負責人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或證明。
34.B【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獨立董事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在期貨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與期貨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35.D【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設立風險管理部門或者崗位,管理和控制期貨公司的經營風險。期貨公司應當設立合規審查部門或者崗位,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稽核。
36.A【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制度。期貨公司應當將客戶的投訴材料及處理結果存檔。
37.C【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七十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在依法批準的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期貨保證金賬戶。
38.B【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報送年度報告、月度報告等有關資料。期貨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年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應當對月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
39.B【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八十條規定,發生下列事項之一的,期貨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其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五)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40.A【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41.B【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42.A【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按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不得挪用。
43.D【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違反本條例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關于企業以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的有關規定進行期貨交易,或者單位、個人違規使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44.C【解析】參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
45.D【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分立的,其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46.C【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取得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應當經期貨交易所批準。
47.C【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對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20年。
48.C【解析】《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以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名義設立資金專用賬戶,專戶存儲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49.A【解析】《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財政部負責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財務監管。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計劃和決算報財政部批準。
50.A【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非結算會員向期貨交易所支付的手續費,由期貨交易所從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期貨保證金賬戶中劃撥。
51.B【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擬免除首席風險官的職務,應當在作出決定前10個工作日將免職理由及其履行職責情況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52.A【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調整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53.A【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收受商業賄賂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
54.D【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六條規定,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風險控制指標標準是指:(一)凈資本不低于12億元。
55.B【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全面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以下標準:(二)客戶權益總額與其代理結算的非結算會員權益或者非結算會員客戶權益之和的6%。
56.C【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方式報送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保留書面風險監管報表,相應責任人員應當在書面報表上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該報表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5年。
57.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組織從業資格考試。
58.B【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或者被注銷從業資格的人員連續2年未在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中執業的,在申請從業資格前應當參加中國期貨業協會組織的后續職業培訓。
59.D【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的股東有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行為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責令其轉讓所持期貨公司的股權。
60.C【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在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利用內幕信息從事期貨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期貨交易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