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是國際上應用比較廣泛的一種制度,例如美國、英國等發達市場,許多IB的客戶量和交易量都遠比期貨傭金商直接開發的要大。目前滬深300指數期貨即將嘗試引入IB制度。證券公司或者其他機構,如果符合證監會關于IB資格的規定,可以申請IB業務。任何人或者機構從事IB業務,必須先要得到中國證監會或者交易所的批準。考試大論壇
按照規定,具有IB資格的證券公司等機構可以將投資者介紹給期貨公司,并為投資者提供期貨知識的培訓,向投資者出示風險說明書,協助期貨公司與投資者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為投資者開展期貨交易提供設施方面的便利,協助期貨公司向投資者發送追加保證金通知書等,期貨公司向IB支付一定費用,但IB不得接受投資者的交易保證金。來源:考試大
目前我國期貨市場中存在著另外一種中介——居間人,居間人是指那些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委托,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于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居間人和IB在業務范圍上有相同之處,但IB并不等同于居間人,其業務范圍比居間人廣,所承擔的責任也比居間人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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