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混碼交易的情況下,法院要求期貨公司如何舉證證明入場成交呢?
首先,在我國期貨交易中制度中,期貨交易所只對會員進行總結算,會員再對客戶進行分結算,客戶編碼并不是一個資金結算單位,混碼交易并不影響期貨公司對客戶的結算結果。因此,期貨公司單純混碼交易只是影響到行政管理部門對期貨市場的監管效果,應當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與投資者的投資盈虧沒有因果關系。
其次,當期貨公司出現復雜的混碼交易情況,實際上相當于無編碼狀態。期貨公司要證明入市成交,只要證明在交易記錄中存在與之相對應的交易即可。即期貨公司針對客戶交易指令記錄和結算單中確定的交易結果,只要能證明在交易所對期貨公司的結算單中存在與之品種、買賣方向、價格、交易時間完全對應,數量大于或等于的交易記錄即可。當客戶有相反證據證明其交易指令未入市時,舉證責任由客戶一方承擔。
最后,這樣的舉證責任安排促進了訴訟的正常進行,合理分配了證明責任,同時也是與國際期貨市場的慣例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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