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以欺詐手段或者其他不當方式誤導、誘導客戶;
②向客戶作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③接受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低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最低限額;
④占用、挪用客戶委托資產;
⑤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不同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利益;
⑥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使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交易;
⑦利用管理的客戶資產為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⑧利用或協助客戶利用資管賬戶規避期貨交易所限倉管理規定;
⑨違反投資者適當性要求,通過拆分資產管理產品等方式,向風險承受能力低于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⑩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