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運作要求,主要體現在資產管理計劃可以投資的資產上,具體如下:
(1)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以及符合《指導意見》規定的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在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場所交易的可以劃分為均等份額、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完善流動性機制的債券、中央銀行票據、資產支持證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
(2)上市公司股票、存托憑證,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標準化股權類資產;
(3)在證券期貨交易所等依法設立的交易場所集中交易清算的期貨及期權合約等標準化期貨和衍生品類資產;
(4)公募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
(5)第(1)至(3)項規定以外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股權類資產、期貨和衍生品類資產;
(6)第(4)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
(7)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