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業務介紹的申請條件申請條件是《期貨法律法規與職業道德(第二版)》教材中的新增內容。
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申請日前6 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②己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③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 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④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 名、擬開展介紹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 名符合期貨從業人員條件的業務人員;
⑤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介紹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
⑥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⑦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其中:【風險控制指標標準】是指:
1.凈資本不低于12 億元;
2.流動資產余額不低于流動負債余額(不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客戶委托管理資金)的150%;
3.對外擔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負債之和不高于凈資產的10%, 但因證券公司發債提供的反擔保除外;
4.凈資本不低于凈資產的7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