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介紹業務的監管要求:
1、書面委托協議
委托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介紹業務的范圍;
(2)執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介紹業務對接規則;
(4)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方式;
(5)報酬支付及相關費用的分擔方式;
(6)違約責任;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公司按照委托協議對期貨公司承擔介紹業務受托責任。基于期貨經紀合同的責任由期貨公司直接對客戶承擔。
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簽訂、變更或者終止委托協議的,雙方應當在5 個工作日內報各自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2、關于協助開戶的要求
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
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應當獨立經營,保持財務、人員、經營場所等分開隔離。
證券公司應當配備足夠的具有期貨從業人員條件的業務人員,不得任用不符合期貨從業人員條件的業務人員從事介紹業務。
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得進行期貨交易。
證券公司介紹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開戶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其期貨賬戶信息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關于提供行情和交易設施的要求
證券公司不得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號或者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不得代客戶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碼。
證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期貨、現貨市場行情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客戶可能出現風險時,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可以協助期貨公司向客戶提示風險。
證券公司應當協助維護期貨交易系統的穩定運行,保證期貨交易數據傳送的安全和獨立。
證券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妥善保存有關介紹業務的憑證、單據、賬簿、報表、合同、數據信息等資料。
證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資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