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介紹業務的關于協助開戶的要求:
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
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應當獨立經營,保持財務、人員、經營場所等分開隔離。
證券公司應當配備足夠的具有期貨從業人員條件的業務人員,不得任用不符合期貨從業人員條件的業務人員從事介紹業務。
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得進行期貨交易。
證券公司介紹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開戶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其期貨賬戶信息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