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設立期貨經紀公司,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二)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合格的交易設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設立期貨經紀公司,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并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期貨經紀業務,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期貨經紀”、“期貨代理”或者其他類似字樣。
第二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立營業部,作為分支機構。設立營業部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并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營業部在期貨經紀公司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期貨經紀公司承擔。
第二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客戶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第二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除接受客戶委托,從事期貨交易所上市期貨合約的買賣、結算、交割及相關服務業務外,不得從事其他業務。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第二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并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股東或者股權結構;
(四)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五)變更或者終止營業部;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的,應當結清受委托的業務,并依法返還客戶的保證金:
(一)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
(二)股東會決定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破產;
(五)中國證監會決定關閉。
期貨經紀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情形解散的,由中國證監會審批。
期貨經紀公司解散,應當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
編輯推薦:好資料快收藏,考試大期貨從業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