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為依法加強對期貨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法制辦、中國證監會起草了《國務院關于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征求有關方面意見。
征求意見稿首先明確了“期貨交易”的定義,指出條例所稱期貨交易,是指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考慮到在對期貨交易已作出明確界定,凡屬期貨交易定義范圍內的交易活動均可依法認定為期貨交易的情況下,可不再對變相期貨交易另作規定,征求意見稿刪去了現行條例中有關“變相”期貨交易的規定。
另外,鑒于期貨交易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由期貨交易所作為交易市場的中央對手方,向所有參與交易的買方會員和賣方會員提供集中履約擔保,以保證合約的履行,有效規避交易風險。征求意見稿將現行條例關于期貨交易所職責規定中的“保證合約的履行”修改為“作為中央對手方,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
在期貨交易實務中,標準倉單、國債等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有價證券是可以直接用作保證金用于交易結算和履約擔保的。為此,征求意見稿相應刪去了現行條例中關于有價證券可以充抵保證金的規定。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將現行條例關于結算的規定修改為:結算是指根據期貨交易所公布的結算價格對買賣雙方的交易結果進行的資金清算和劃轉。
在各類交易所的清理整頓方面,參照證券法關于對非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查處取締的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