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期貨交易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一條和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或者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報送有關文件、資料和信息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期貨交易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處罰:
(一)未經報告變更名稱或者注冊資本;
(二)未經批準設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交易場所;
(三)違反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規定;
(四)不按照規定對會員進行檢查;
(五)未建立或者未執行客戶交易編碼制度、保證金管理制度;
(六)交易結算系統和交易結算業務不符合本辦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在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期貨交易的,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三條本辦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2002年5月17日發布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