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客戶資產保護
第六十九條客戶的保證金和委托資產屬于客戶資產,歸客戶所有。客戶資產應當與期貨公司的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分別管理。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資產。期貨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資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七十條期貨公司應當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期貨保證金賬戶。
期貨公司開立、變更或者撤銷期貨保證金賬戶的,應于當日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備案,并通過規定方式向客戶披露賬戶開立、變更或者撤銷情況。
第七十一條客戶應當向期貨公司登記以本人名義開立的用于存取期貨保證金的結算賬戶。
期貨公司和客戶應當通過備案的期貨保證金賬戶和登記的期貨結算賬戶轉賬存取保證金。
第七十二條期貨公司存管的客戶保證金應當全額存放在期貨保證金賬戶和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內,嚴禁在期貨保證金賬戶和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之外存放。
第七十三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送信息。
第七十四條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未按規定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送信息,被期貨交易所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被中國證監會采取監管措施、處以行政處罰的,期貨公司應當暫停在該存管銀行開立期貨保證金賬戶,并將期貨保證金轉存至其他符合規定的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
第七十五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則,繳存結算擔保金,并維持最低數額的結算準備金等專用資金,確保客戶正常交易。
第七十六條除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劃轉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客戶保證金。
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造成保證金不足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墊付,不得占用其他客戶保證金。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報告、月度報告等資料。
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年度報告和月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監事會或監事應對年度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期貨公司董事應當對年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
期貨公司年度報告、月度報告簽字人員應當保證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對報告內容有異議的,應當注明意見和理由。
第七十八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下列機構或者個人,在指定期限內報送與期貨公司經營相關的資料:
(一)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二)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
(三)期貨公司控股、參股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四)為期貨公司提供相關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
報送、提供或者披露的資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十九條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期貨公司應當自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開戶情況,并定期報告交易情況。
第八十條發生下列事項之一的,期貨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一)變更公司名稱、形式、章程;
(二)發生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股權或者注冊資本變更;
(三)變更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營業場所;
(四)作出終止業務等重大決議;
(五)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六)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或者客戶資產安全等重大事件;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事項涉及期貨公司分支機構的,期貨公司應當同時向分支機構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第八十一條期貨公司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十二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公示基本情況、歷史情況、分支機構基本情況、董事及監事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信息、公司股東信息、公司誠信記錄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八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可以按照規定對期貨公司進行分類監管。
第八十四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現場檢查。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必要時可以聘請外部專業人士協助檢查。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子公司以及期貨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延伸檢查。
第八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進行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被檢查事項作出解釋、說明;
(二)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三)查詢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客戶資產賬戶;
(四)檢查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信息系統,調閱交易、結算及財務數據。
第八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為期貨公司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其聘請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專項審計、評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見:
(一)期貨公司年度報告、月度報告或者臨時報告等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違反客戶資產保護、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或者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三)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期貨公司應當配合中介服務機構工作。
第八十七條期貨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督管理措施。
第八十八條期貨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采取監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門或者崗位設置存在較大缺陷,關鍵業務崗位人員缺位或者未履行職責,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
(二)業務規則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風險管理或者內部控制等存在較大缺陷,經營管理混亂,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或者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三)不符合有關客戶資產保護或者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可能影響客戶資產安全;
(四)未按規定執行分支機構統一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五)未按規定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六)未按規定委托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中間介紹業務;
(七)交易、結算或者財務信息系統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關數據失真或者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八)信息系統不符合規定;
(九)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停業、發生重大風險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治理或者持續經營;
(十)存在重大糾紛、仲裁、訴訟,可能影響持續經營;
(十一)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報送、披露或者報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十二)其他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規定或者出現其他經營風險的情形。
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經營條件的分支機構,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有權依法關閉。
第八十九條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關聯人,為期貨公司提供相關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督管理措施。
第九十條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占用期貨公司資產;
(二)直接任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非法干預期貨公司經營管理活動;
(三)股東未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決權;
(四)報送、提供或者出具的材料、信息或者報告等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因前款情形致使期貨公司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十一條未經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任何個人或者單位及其關聯人擅自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或者通過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成為期貨公司股東的,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其限期轉讓股權。該股權在轉讓之前,不具有表決權、分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