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公司股票期權業務風險控制指南》:期貨公司應對客戶(個人和機構投資者)交易與持倉情況進行監控,并對交易與持倉占用情況設置預警值及調整措施。
期貨公司應就上述針對同一合約品種的持倉數量設置持倉比例預警值,確保投資者、期貨公司經紀業務對同一合約品種的持倉不超過上交所規定的持倉限額。
1、限額占用預警與調整
(一)期貨公司應對投資者的持倉限額、單日買入開倉限額進行前端控制(針對開倉申報,對平倉不限制)。對超過限額導致的申報失敗應有提醒。
(二)對因上交所持倉限額調整或投資者申請的持倉限額到期導致投資者持倉超限,期貨公司不需要求投資者自行平倉或對投資者的超額持倉進行強行平倉,但對開倉需按新的持倉限額進行限制。對投資者額度使用情況與申請不符的,期貨公司應及時對該投資者限制開倉并要求其自行平倉,同時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三)對違反上交所規定(不含上述第(二)項)的超額持倉或買入開倉,如前端控制失效導致持倉超過上交所規定水平,期貨公司應及時對投資者的超額持倉進行強行平倉,否則上交所將按相關規定對期貨公司進行處理。
(四)投資者因套保等需要可以通過期貨公司向上交所申請提高持倉限額。
2、保證金不足強行平倉
期貨公司應建立預警、監控及處置措施,防止客戶出現保證金不足的風險。期貨公司在與客戶簽訂風險揭示書與經紀合同時,應當明確要求客戶追加保證金或自行平倉、對客戶執行強行平倉的具體條件與時間。
當期貨公司結算準備金小于零時,中國結算隨當日結算數據向有關期貨公司發送“強行平倉通知書”。相關期貨公司應在收到通知書后在按中國結算要求在規定時間(下一交易日9:00之前)補足保證金。
如無法補足保證金,期貨公司應對客戶進行強行平倉,以確保在收到通知書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午11:30前,按要求對保證金未予補足部分進行平倉。
如收到通知書的次一交易日上午,全部合約停牌(即市場停市)且下午有恢復交易時,期貨公司應當及時入金或在恢復交易后進行強行平倉,若日終保證金足額,下一交易日,中國結算將不進行保證金不足強行平倉;若日終保證金不足額,該日日終中國結算將向有關期貨公司發送“強行平倉通知書”,期貨公司收到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間內補足資金或強行平倉。全天市場停市下,強行平倉流程順延至恢復交易日首日。
3、期貨公司在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前對臨近到期合約、潛在違約風險值進行監控,并對相應客戶進行預警;在期權合約行權交收日,對認購期權義務方、認沽期權義務方的交收風險值監控,并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4、投資者行權及交收日風險管理
期貨公司對“行權交收資金應付方違約風險”設定預警值,比如85%,如果超過閥值,期貨公司將對客戶預警,而如果大于100%,則表明該賬戶存在很高的違約交收風險,期貨公司需采取措施,通知客戶入金。